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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问题的批复(2024有效)-尊龙网平台

发布时间:2024.06.14 15:42:25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6年11月22日

施行日期:1996年11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4年06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

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22日法复〔1996〕17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67号《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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